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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来源于:河南日报  2020-08-15

  8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对省内黄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通报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经过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深入沟通,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了有关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

  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9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环境资源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3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三门峡除外)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地域范围包括9个省辖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县(市、区)和7个开发区。

  因集中管辖会产生异地诉讼,为方便当事人,省高院要求省内黄河流域的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要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并通过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扩大审判效果。

  据了解,在此之前,我省就在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方面进行过探索。2018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河流经的巩义市、荥阳市、惠济区、金水区、中牟县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底,省高院对黄河干流河南段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集中管辖可以更好地整合环境资源审判的力量,提高专业化程度,统一裁判规则,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对司法案件的干扰。”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次集中管辖范围扩大到整个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对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有重大意义,也是对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益探索。(记者 周青莎)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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