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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如何“涅槃重生” 河南省亟待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府院联动机制
来源于:河南日报  2020-12-02

  近日,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四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在郑州举办。论坛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省高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李红芬等专家就破产工作与营商环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

  记者获悉,我省的破产审判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比如,对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设置不同内控审限,对简单、普通、重大复杂类案件,明确要求分别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内审结。对简单破产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审理期限,提升效率。

  企业一旦申请破产会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盘活资产成了各方共同期待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省法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实现资产整体转让,最大限度发挥资产效用,提高债权清偿率。比如,洛阳麦达斯铝业破产清算案,基于对资产的了解,在已经三次流拍的情况下仍然优先考虑整体拍卖,最终以3.94亿元成交,较起拍价溢价31.3%。此外,优先适用网络拍卖,建立管理人为变价主体、人民法院监督、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变价规则灵活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通道,对普通资产首先通过网络询价和网络拍卖处置,让破产企业的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2019年全省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达15.56亿元。

  “我们注重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对企业的挽救功能,努力寻找最优方案。”李红芬介绍,新乡市中院审理的新飞电器三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出售式重整”取得成功;郑州市中院审理的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预重整转和解”方式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创造价值;洛阳市中院审理的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采取预重整模式,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公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有一定偏差,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知道或不愿意选择破产程序。等到向法院申请破产时企业往往已经‘油尽灯枯’,很难通过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成功救治。”李红芬说,目前,我省还需要全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府院联动机制。(记者 周青莎)

责任编辑:赵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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