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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于:汝南县政府  2021-01-17

 

  为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等,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汝南县行政区域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全年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对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它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孔明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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